信息时报讯 (记者 吴瑕) 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当中明确规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非药品只需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需设置物理隔离区。此外,定点药店在经营场所内须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50至60平方米以上。
市人社局昨日公布的《办法》中,取消了封闭专区面积限制等规定,但新增了一条规定,即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其中明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60平方米以上。在方圆两公里内无本市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可按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
记者了解到,本次出台的《办法》中,取消原政策对医保定点药店“在步行距离400米范围内最多不超过2家”的距离限制,放开了定点药店数量。《办法》对药店场所的规定为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在方圆两公里内无本市定点药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可按6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
据悉,《办法》自7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该负责人表示,对原已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不符合上述规定资格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按以上规定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药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