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培训部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北京天元中和医药科技研究院
京ICP备09057878号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升级”防控
添加人:admin 添加时间:2020年02月01日 阅读: 689 次 来源:中国健康网
(记者张磊)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国管理的传染病此前共39种,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包括鼠疫和霍乱,乙类共26种。业内又将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分别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此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正是依据这一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包括: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除了此次新纳入乙类传染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也均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